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10日。
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5年1月28日被渠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7日。
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5年5月12日被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1日。
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4年11月8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57年2月5日。
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4年11月8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
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4年11月8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肖某某,男,生于1992年3月13日。
2011年因
聚众斗殴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5年4月29日被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渠县人民检察院以渠检公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田某某、付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6日,达州市达洲拍卖有限公司定于上午10时在渠县渠江镇世纪阳光宾馆10楼会议室举行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渠江酒店4楼商用房拍卖会。
当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肖某某等人赶到世纪阳光宾馆,9时40分许,邓某某等人在拍卖会场将正准备参加拍卖换牌的徐某某、梁某某、熊明刚等人带至该宾馆的803房间,由邓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在房间内以退出拍卖会补偿5000元现金、限制出入及语音威胁,田某某、肖某某在房间外看守等方式变相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致使几名被害人在无法按时参加竞拍。
期间,邓某某得知有一名5号竞拍者唐某某1在会场参加竞拍,便安排田某某、张某某、肖某某返回拍卖会场阻止,田某某、肖某某到会场后便走到5号竞拍者唐某某1旁边用语言威胁、抢夺竞拍资料等方式威胁唐某某1不得举牌,引起唐某某1的反抗,拍卖公司出面制止,田某某便离开会场。
田某某离开后,张某某又进入会场坐到唐某某1身边,按住唐某某1的号牌威胁其不准举牌。
最后渠江酒店4楼由现租房人王小明等人以339万元价格拍得,被告人邓某某等得到消息后,便迅速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肖某某采用暴力方式强迫他人退出拍卖,情节严重,6被告人的行为构均成强迫交易罪。
同时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
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邓某某辩护称,只是叫参加渠江酒店拍卖的去谈,他们自己跟来的,在谈的过程中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他基本事实无异议,不懂法,没有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称,没有去按牌子,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辩护称,没有采取暴力、语言威胁,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辩护称,没有说过重话,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辩护称,没有去控制参加拍卖的人,也没有威胁他们,就在场坐到的,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辩护称,没有威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10月6日,达州市达洲拍卖有限公司定于上午10时在渠县渠江镇世纪阳光宾馆10楼会议室举行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渠江酒店4楼商用房拍卖会。
当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肖某某等人赶到世纪阳光宾馆,9时40分许,邓某某等人在拍卖会场将正准备参加拍卖换牌的徐某某、梁某某、熊明刚等人叫至该宾馆的803房间,由邓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在房间内以退出拍卖会补偿5000元现金、限制出入及语言威胁,田某某、肖某某在房间外看守等方式变相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致使几名被害人无法按时参加竞拍。
期间,邓某某得知5号竞拍者唐某某1在会场参加竞拍,便安排田某某、张某某、肖某某返回拍卖会场阻止,田某某、肖某某到会场后便走到5号竞拍者唐某某1旁边用语言威胁、抢夺竞拍资料等方式威胁唐某某1不得举牌,引起唐某某1的反抗,拍卖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制止,田某某便离开会场。
田某某离开后,张某某又进入会场坐到唐某某1身边,按住唐某某1的号牌威胁其不准举牌。
最后渠江酒店4楼由现租房人王小明等人以339万元价格拍得,被告人邓某某等得到消息后,便迅速离开现场。
被告人田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立案登记表、工作说明、函件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等证实:该案侦办程序合法以及案件侦办情况。
2、六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六名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拍卖公告、竞拍报名人员资料、达州市拍卖公司拍卖成交报告证实:拍卖及成交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付某某、罗某某是在803房间内的人,其中邓某某是带他们下去的人;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是在拍卖现场的人。
5、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进入803房间及拍卖现场的情况。
6、证人唐某、黄某某、田某某某、蒲某某、易某某、陈某某、贾辰的证言证实:拍卖现场有一男青年(田某某)去翻看5号竞拍人的资料,5号那个穿红衣服的女的不准他看,双方有争执,在被制止后,那男青年离开现场,后来另一男青年(张某某)坐在5号那女的旁边。
拍卖前发现有4家报名的没有换号牌,打电话通知没有接电话也没有来,后来就进行了拍卖。
拍卖完后,5号那个穿红衣服的女的就在吵,说有人不准她举牌,接着下面又上来几个人说他们被控制了,没参加就拍卖了,这拍卖不着数。
现场给他们解释说打电话也不接,该报案的去报案。
7、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达州晚报》上看到渠江酒店4楼商用房拍卖,了解后觉得价值大,就约向某一起买,梁某某单独买。
2014年11月5日,三人一起到的渠县,我和向某一起交的保证金62万,梁某某交保证金62万,一起办的竞买证,办完后就在世纪阳光802开的标间三人住。
在11月6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我和向某到的世纪阳光10楼会议室拍卖现场准备换号牌,工作人员叫等会,我们就在现场坐起的。
9点40分左右,一中年男子在会议室门口叫“买渠江酒店4楼的过来”,我们以为是换号牌,就和其他拍卖的共八个人过去的,他把我们带到楼下803房间,当时门口还有几个年轻人站起的。
进去后,一个穿黑皮衣大约一米七的男子就把门关了,凶狠的问“你们啥子意思,上次来了的这次又来,做人不能这样啥”,又说“给5000块钱当利息,哪个举牌就砍哪个的手,买了也是打架流血的事”。
他们进房间有三个人,穿黑皮衣的男子把门堵到不准走,说给5000元把竞买证给他,我们都没有同意,另外两个一个坐在门口一个躺在床上。
大约10点20左右,楼上有个男的下来敲803的门,说了一句话,他们就走了。
我们等了约5分钟才敢上楼,到了拍卖的会议室,发现渠江酒店4楼拍卖已结束,我们就只好在会议室等,凭收据把钱打回来。
拍卖完后,5号竞拍的那个女的说有人把她的牌子按到不准举牌,拍卖有问题。
我们后来想找其他竞拍的人,没找到,就回的达州。
8、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带至803房间及在房间里被三人控制、威胁的情况,认识其中的付某某。
9、被害人向某、梁某某的陈述与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一致。
10、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早上8点多钟和家属唐某某1到的世纪阳光10楼会议室拍卖现场,等着换号牌。
在会议室的时候先看见一群人往楼下面走,过了几分钟换号牌了,我就去换的号牌。
换了号牌没多久,就有一个人在会议室来喊哪个是买渠江酒店4楼的,我以为是拍卖公司的在找,就跟我家属说去看下,然后和那个人一起下的楼。
下楼到的8楼一个房间里,进去看见很多人在里面,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就在说渠江酒店4楼的情况,还说给我们每个5000元钱保证金利息,叫我们不要参加拍卖。
我说我是专门来买的,不是来要利息的,就准备上楼,叫我下来那个男的把房间门关倒不准走。
年纪大点的那个站起来说不得准出去,我们就都没说话了,我给我老板打电话说遭软禁了。
在房间里等了几分钟,看见有人来开门,把我们看倒的三个人就走了。
我第一个出的房间到的10楼会议室,就看见我家属在会议室闹,说有人不准她举牌,说了一会我们都走了。
1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因为有人将他们带到803房间去商量渠江酒店4楼拍卖的事,不让参加拍卖,他没有参加成。
房间里有十多个人,对方说给我们点辛苦费,叫我们不去参加拍卖,当时吵了几句,没听见有威胁的话。
12、被害人唐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早上8点多钟和家属刘某某一起到的世纪阳光10楼会议室拍卖现场,拍卖会还没有开始就看见有些人在往楼下走,我们就去换的号牌,换了后就听见一个男的在喊还有哪个是买渠江酒店4楼的,我家属说我也报了名的,就跟那个人一起出去了。
等了一会,就有一个年轻男的走到我旁边叫我走,叫我不参加拍卖了滚起走,还要拉我打我的样子,我很害怕,拍卖公司的看见就制止,那个男的才走了。
拍卖公司说拍卖要开始了,这时又有一个男的坐在了我旁边。
拍卖开始后,我就举牌,旁边那个男的把我手按倒不准我举,我就强行举了一次,其他人也在举,我再想举的时候那个人把我牌子按倒不准,还把手放在我后背后面还跟着我往旁边移,我害怕就没举了。
拍卖完后我就在说有人把我牌子按倒,楼下也上来几个人,几个女的说号牌都没有换完就拍卖了,拍卖公司的说打不通你们电话。
那几个女的就说要报案,这时拍卖公司又在拍卖了,我们就走了。
1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上午我打电话给付某某、田某某叫他们到渠江酒店喝茶。
我到了渠江酒店三楼大厅时,付某某、罗伟已经在喝茶了,一会田某某也来了。
我们坐了一会,一个服务员说“今天上午,渠江酒店要拍卖了”,我听后就跟付某某他们说“我们去看一下那边的情况”,他们晓得我跟李文华是老表关系就一起去世纪阳光10楼会议室拍卖现场。
路上碰见了宋建忠,他问了我们干啥子后也跟倒一路去了。
到了会场我就叫那些参加渠江酒店4楼拍卖的跟我下楼,有8、9个人就跟到一起下来了,到了8楼准备给他们介绍渠江酒店情况时,正好看见刘小云(渠江酒店经理)从803房间出来,我就叫房间用一下,他同意后我就叫参加拍卖的一起进的房间。
在房间里,我说了渠江酒店下面三楼是我老表李文华他们买了的,他们买四楼没得好大个用,还不方便,给他们每个5000元叫他们莫参加拍卖了,他们嫌少,其中有个男的把我叫到厕所里叫我给两万,我没同意。
中途李文华来过一次,叫我把情况介绍了就行了,莫说钱的事。
那个男的又叫我到厕所里叫给一万,我还是只给五千,就出了厕所。
这时我们这边一个进来说拍卖完了,我一听,就各走各的了。
说出5000元钱是自己的主意,为这个还和李文华吵了几句。
付某某、田某某、罗伟、宋建中、鲁刚平时耍得好,是朋友关系。
1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是邓某某说让我们到世纪阳光宾馆去的,劝其他参加拍卖的人不去竞拍了,不答应也尽量拖住那些人,让他们不去换牌。
当时说的我们分成两批跟参加竞拍的人谈,应该是邓某某把那些人叫到803房间的,大约有十来个人,男女都有,我见人多就出来了。
邓某某、付某某、罗伟在里面谈。
后来邓某某开门说还有人没下来,李文华的妹妹说是个穿红衣服的女的,我就说上去问看,我上去后就直接走到那个穿红衣服的女的旁边,问了几句,叫她把资料和牌子给我看下她不干,我叫她坐进去点,我也坐,她不让,拍卖公司的黄总就制止我,我看了那个女的几眼就出来了。
然后我就在门口看情况,后来李文华家拍到了,我就下楼跟邓某某说拍到了,就走了。
在房间没有限制那些人的自由,有个女的还出来打了几次电话。
1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实:是邓某某在11月5号晚上打电话叫我去的,他问我认不认识熊某某,我说认识,他就叫我跟熊某某说下给他几千块钱叫他放弃明天拍渠江酒店4楼,我说明天给他说,他叫第二天上午8点到渠江酒店茶楼。
6号上午8点多钟我到的渠江酒店茶楼,罗伟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茶坊,罗伟就过来我们一起等邓某某他们。
不一会,张磊、鲁刚、田某某他们就来了,邓某某不久也来了,叫开了一个包间,在包间里邓某某就给我们分工,他和田某某、张磊、宋建中一组,我和鲁刚、罗伟、肖某某一组,分别给那些竞拍的做工作,5000块钱一个人,那些人嫌少,也要缠倒起,不让他们参加竞拍。
分工后,我要去拔鞋子上的钉子就离开了。
9点多钟我到的世纪阳光宾馆,他们已在大厅电梯口,我们就一起上的8楼,邓某某、鲁刚、罗伟和我到的803房间,邓某某说到楼上把那些人叫下来,就和鲁刚一起出去了。
几分钟后邓某某就带了十几个人进来,男女都有,邓某某把情况说了,每个给5000元,那些人不干说打发叫花子。
在谈的过程中,熊某某把我叫到厕所里谈,他答应后我们就出来了,我叫他先拿5000块钱走人,他没有说话在床上躺起。
那些人说钱少了,邓某某说不得加,一会罗伟就叫我走,说拍卖结束了,我就给熊某某说叫你拿你不要,拍卖都完了,说完我和罗伟下六楼坐电梯走了。
1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外面都叫我罗伟,是邓某某叫我去的,那天早上8点半我送了娃儿后到渠江酒店茶楼喝茶,遇到付某某、宋建中,一会邓某某也来了。
邓某某就说到世纪阳光宾馆看渠江酒店拍卖的事,我们就一起过去的,在世纪阳光楼下遇见张磊、肖某某、田某某和几个不认识的人,邓某某说开的房间在803,我们就一起坐电梯进的803。
进了房间才坐下,又进来一些人,房间里就我、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就在讲给你们5000元一个人,不要去竞标了,那些人不同意,有些说钱少了,其中一个还找邓某某在谈,后面说不弄了,我们就走了。
进房间后,房间门没有关。
1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当天早上8点过,我母亲叫我到东门菜市场去买菜,走到世纪阳光宾馆遇见田某某、付某某、罗伟他们,田某某说楼上拍卖渠江酒店的房子,我就说一起去看下,我们一起坐电梯到的8楼,在楼梯口站了会,我和田某某、肖某某进了电梯旁边的房间里,在电脑那里上网。
后来邓某某他们带了一群人进了,我们就出来在楼梯口摆龙门阵。
后来田某某接电话回了房间,出来就叫我和肖某某一起上楼到拍卖现场,我进去后坐在三排,旁边有个女的,田某某就在吼那个女的,两人争吵起来,田某某还去抓那个女的手里的东西,当时拍卖行的就制止了,田某某就出去了,我在旁边问那个女的“姐姐你们在抓子,莫吵了”。
当时渠江酒店的房子已经在拍卖了,肖某某坐在那个女的前面一排,我看田某某出去了,就跟起过去,在门口时渠江酒店4楼房子以339万被王小明拍卖成功了。
田某某走在前面我出来没有看到,以为在房间里,就到的房间,里面都没得人,我在房间里上了会网就回家了。
王小明是李文华的家属。
18、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是在那天早上8点多钟到渠江酒店茶楼喝茶碰见罗某某他们也在喝茶,他们在说渠江酒店拍卖的事,我还没有见过拍卖的事就说我也去看下。
我们一起往世纪阳光宾馆走,在渠江酒店楼下又碰见了宋建中,我们先一起到的世纪阳光宾馆8楼,我直接到了顶楼会议室看拍卖,一直到渠江酒店拍卖完我才一个人走的。
19、同案的宋建忠的供述证实:具体哪一天记不起了,是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我路过渠江酒店门口,遇见邓某某他们,还有几个叫不出名字,邓某某说渠江酒店今天拍卖去看一下,我就跟倒一路去了。
到了世纪阳光宾馆拍卖现场,拍卖会还没开始,我就在9楼楼梯口站起抽烟,这时李文华的姐姐过来问我看见邓某某没有,我说他在8楼跟人谈事。
没隔好久,听见10楼拍卖开始了,我就到现场4、5排坐起看,具体哪排记不清了,过程中还看见一个年轻男的和一个女的吵了几句走了。
后来是李文华拍到渠江酒店4楼,过后我就走了。
20、同案的鲁刚的供述证实:当天上午我在世纪阳光宾馆门口碰见邓某某和罗伟,邓某某说李四娃儿在楼上拍卖,我就一起上去看。
我们到了10楼,我在门口看了一眼,看见李四娃儿在会场坐起的,我回头时邓某某和罗伟就不见了,我就在楼梯口等他们。
半个小时后邓某某和罗伟就出来喊我走了。
21、刑事判决书证实:肖某某于2011年4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列证据,其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肖某某在渠县世纪阳光宾馆10楼的拍卖会场,采取语言威胁等暴力方式,强迫他人退出拍卖,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六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肖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六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六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不宜分主从,按其所起作用大小予以量刑。
六被告人能够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经渠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且认罪悔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付某某、罗平、田某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辩称没有采取暴力或语言威胁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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