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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男,l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抓获,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2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汨罗市汨罗镇黄家坪村村民到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汨罗某互补发电项目部(以下简称“光伏发电项目部”)的工地阻工,要求工地挖机、铲车必须由本地人来喊,光伏发电项目部被迫答应,当日因阻工造成该项目部支付铲车司机违约金2000多元。
 
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某用阻工的手段或者以阻工相威胁,强行要求项目部接受周某某安排的挖机、铲车在工地施工,并按每小时20-40元向挖机、铲车司机抽取管理费。
 
被告人周某某还以阻工相威胁,以12000元的价格承揽了光伏发电项目部的水泵房和蓄水池基础土方开挖业务。
 
被告人周某某累计从光伏发电项目部领取挖机、铲车工时费以及水泵房、蓄水池基础土方开挖工程款37383元,从中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亲属向被害单位退赃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光伏发电项目机械台班签证单、工程进度计价表、费用结算单、收据、银行电子回单、收条、谅解书、证人杨某、聂某1、胡某、龙某、易某、曹某、周某1、周某2、湛某、聂某2的证言、被害人罗某、邓某的陈述、同案人聂某3的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向被害单位退赃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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