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封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郎天贵、被告人封某及其辩护人彭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私自复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软件程序,制作了一款名为“×”的网络游戏。
被告人封某在阿里云租用了二台服务器,分别用于“×”游戏和网站的宣传及运行,并在网站上提供“×”游戏的充值服务。
截止案发,共收取玩家充值金额人民币1316492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封某制作的×游戏服务端程序与《×》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封某于2020年3月24日与×(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40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搜查证及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补充侦查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记录、万公(网安)勘[2019]079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网络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合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封某的供述、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2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运营其网络游戏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封某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和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对于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驰
人民陪审员李健辉
人民陪审员邓小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棵
书记员向均旭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