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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传播盗版影视作品,并从中获利

  • Alpha
  • 2023-06-26
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于2022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3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22年2月,被告人封某在经营A工作室销售手机、充值卡过程中,注册网络域名******.com和******.com,并以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委托淘宝店家(微信名“XXXX”)使用上述域名架设“幻影视界”影视网站,由两人共同维护管理。被告人封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链接盗版网站电视剧、电影、动画片资源在“幻影视界”网站播放,并收取多名客户会员费人民币共计1000余元。经查,被告人封某未经B公司许可,传播盗版电视剧、电影、动画片作品364部;未经C公司许可,传播盗版电视剧作品196部,共计560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发行许可证、上映许可证、公映许可证、送审报告单、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授权书等证实,被侵权视听作品的权属情况。
2.B公司出具的报案申请书、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及C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材料清单等证实,被告人封某未经B公司、C公司许可,通过其“幻影视界”网站传播上述两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动画片等视听作品。该事实另有B公司诉讼代理人万华蕾的陈述予以印证。
3.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书及光盘、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出具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保管单及取证过程(U盘)证实,B公司被侵权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数量为364部、C公司被侵权的电视剧数量为196部,涉案侵权作品均能完整播放并由被告人封某确认。
4.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封某的暂住处查扣电脑一台、手机两部。
5.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取证结果报告(移动硬盘)、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证实,对从被告人封某处扣押的电脑及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的情况。
6.微信聊天记录、“幻影视界”网站及“子杉网络VIP”公众号的截图证实,被告人封某与同案关系人(微信名“XXXX”)商议搭建网站的情况、“幻影视界”网站的界面内容及宣传情况。
7.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系B公司报案案发及被告人封某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被告人封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封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视听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封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封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均予以没收。
 
【侵犯著作权罪】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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