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朱某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朱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
 
因涉嫌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4)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1年12月18日21时许,在灵璧县虞姬乡陈埝村大马庄路南驾驶挖掘机施工时,将位于该处的电信公司的电缆线碰断,导致2528户宽带业务中断16小时。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挖掘机在灵璧县虞姬乡陈埝村给马某家平地基时,将该村大马庄南虞张路大马段西侧位于马某家宅基地上方的光缆线刮断,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承载灵璧虞姬至冯庙方向光缆中断。
 
该事故造成虞姬至冯庙方向中继传输中断,导致2528户宽带业务中断16小时15分钟,事故累计经济损失62883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向受害单位赔付完毕,受害单位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㈠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
 
㈡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
 
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虞姬大马通信阻断报案材料》证明,市网管发现该公司虞姬至冯庙区域业务告警,经查大马庄南湖一处建房工地光缆被破坏,导致宽带业务中断及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
 
㈣《宿州灵璧2011年虞姬大马中继光缆抢修工程竣工决算》及《证明》证实,该公司花去抢修费用及被告人赔付经济损失等情况。
 
二、证人证言
 
㈠马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大马村南边的公路西侧打地基,找朱某挖土平地,朱某开挖掘机时把路边的电缆线碰断了。
 
㈡侯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职工)的证言证明,他发现大马村路南西侧的电缆线断了,就打电话报警了。
 
三、被告人供述
 
朱某的供述证明,当天晚上21时许,他开挖掘机到虞姬乡陈埝村帮马某家盖房子时,不慎将大马庄路南边的电缆线碰断了。
 
四、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刑事照片证明,现场勘查发现被碰断的电缆线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系过失犯罪,结合全案具体情况,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