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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苏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平山县人民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住原籍。
 
被告人齐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住原籍。
 
辩护人崔某某,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住平山县圣府怡园小区3-7-502。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齐某某、安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苏某某、齐某某、安某某及被告人齐某某的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26日开始,被告人苏某某不定时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轿车在平山县城内行驶向周边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小卫士”广告短信107450条;2015年1月10日、11日,其又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轿车在平山县城内行驶向周边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其经营的”四环电脑城”及朋友经营的”淘宝老茶馆”促销短信共计17496条,前后共计发送广告短信124946条,经石家庄市无线电监测站及中国移动公司平山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设备发射频率为935MHz-960MHz范围之内,大量占用移动公司网络频率,造成共计124946人次脱网,共计影响移动网络时长347小时,严重影响了周边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
 
2、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齐某某为了给其经营的某某酒家发送促销短信,让被告人苏某某教会其使用”伪基站”的方法,并借用苏某某的”伪基站”设备,自己开车拉”伪基站”设备在平山县城康乐街一带向周边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其经营的某某酒家”三味饺子””冬至酬宾”内容的促销短信,经石家庄市无线电监测站及中国移动公司平山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设备发射频率为935MHz-960MHz范围之内,大量占用移动公司网络频率,造成共计31839人次脱网,共计影响移动网络时长88.4小时,严重影响了周边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
 
3、2014年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安某某为了给其经营的干锅鸭头饭店发送促销短信,让被告人苏某某教会其使用”伪基站”的方法,并借用苏某某的”伪基站”设备,自己开车拉”伪基站”设备在平山县城县标周围行驶向周边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其经营的”干锅鸭头”促销短信,经石家庄市无线电监测站及中国移动公司平山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设备发射频率为935MHz-960MHz范围之内,大量占用移动公司网络频率,造成共计184931人次脱网,共计影响移动网络时长513.7小时,严重影响了周边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
 
被告人苏某某在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多次主动联系被告人齐某某、安某某,告知他们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系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犯罪行为,劝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陪同齐某某、安某某二人到平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投案自首。
 
被告人齐某某、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齐某某、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供述,证人崔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平山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影响情况、中国移动频段的证明,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平山县公安局关于苏某某的立功证明,投案自首登记表,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齐某某、安某某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伪基站”设备向周边移动手机群发短信,大量占用移动公司网络频率,分别造成124946人次、31839人次、184931人次脱网,累计影响移动网络时长分别为347小时、88.4小时、513.7小时,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苏某某属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安某某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齐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安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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