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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蒙某战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蒙某战。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战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起,被告人蒙某战通过网络购买一批”呼死你”手机,并通过网络搜索在网上留下联络方式,从事二手车交易的被害人作为作案目标,使用”呼死你”手机不断拨打被害人电话使其电话网络严重障碍,影响其正常业务往来,从而达到索要小额现金的非法目的。
 
根据被告人蒙某战手机微信内容及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被告人蒙某战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前,共以上述手法勒索被害人93人,累计金额达人民币8748元。
 
2016年4月18日12时25分至当日17时37分期间,被告人蒙某战使用五部”呼死你”手机,对深圳市公安局设立的0755-81234567反诈骗专线电话实施了高频率不间断恶意呼叫干扰达700余次,使得深圳市公安局反信息诈骗中心在此期间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群众报警电话无法正常接入,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016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广西宾阳宾州镇陆村村委马二村59号三楼将被告人蒙某战抓获归案,并在其住所缴获作案工具一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交了:1、物证:违法设备照片;2、书证: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转账记录、证明、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晓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辉、吴某、吕某昌、田某浩、张某、田某亮等六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战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蒙某战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战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战无视国家法律,采用自动拨号装置恶意占用警用通信线路,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蒙某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不断拨打他人电话影响他人正常通讯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蒙某战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蒙某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某战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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