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韩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阳泉市人。
 
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公诉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韩某某上网闲聊,发现”伪基站”可赚钱,便了解了”伪基站”的基本工作原理。
 
2014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商定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伪基站”设备。
 
之后,被告人韩某某向二名外地人(具体姓名不详)先行支付8000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装有群发软件笔记本电脑一台、主机一台SSRP、高功率天线一个、逆变器一个),并同卖方商量共同试用,并花600多元购买蓄电池一块。
 
2014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同卖方一人(具体姓名不详),由其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尼桑小轿车,在X县XX街、XX广场等地使用”伪基站”,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频率发送广告短消息。
 
2014年3月13日上午被侦查人员查获。
 
经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技术认定:被告人韩某某使用的设备向用户发送短消息时,切断GSM手机用户和运营商基站联系,造成用户正常通信中断,当选择在不同信道工作时,会在不同频段产生杂散辐射,当杂散辐射超标时,会对相关频段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造成干扰。
 
经XX市移动公司认定:被告人韩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共496268个,发送短消息496268条,造成496268个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分别不满1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侯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阳泉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电子数据提取报告、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阳泉市管理处关于”伪基站”违法事实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盂县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出具的抓获材料及情况说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依法应予惩处。
 
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主机一台、天线一个、逆变器一个、蓄电池一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