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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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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某制造毒品5公斤 经智豪团队辩护 成功保命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7-31
【案情简述】
罗某,男,1976年10月27日生于重庆市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7年6月,罗某出资安排邱某三次前往缅甸与古某等人共谋制造麻古,商定由古某提供制毒配剂与制毒人员,罗某出资与邱某共同在重庆市潼南县制造麻古,并约定贩卖麻古所得利润数人分配及分配比例。随后,罗某出资购买了压片机、香料及冰毒,并安排高某从广州取回制造麻古所需的咖啡因。
2007年12月,古某安排的制毒人员杨某与吴某先后到达重庆市潼南县,罗某、邱某安排其在李某家中制造麻古原料,吴某收取罗某支付的部分报酬人民币47000元后离开重庆。
2008年1月初,罗某安排高某、李某将制度设备及原料搬至高某外婆家,高某与李某在该住处压制麻古片剂,杨某提供技术指导。罗某、邱某各分得部分麻古,其余大部分交由高某、李某保管。
2008年1月27日,邱某将三包麻古交予洪某,洪某将其藏于家中。
2008年1月29日,罗某、邱某、杨某、高某、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麻古5公斤。
2008年1月30日,罗某被重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戒毒。
2008年3月1日,罗某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逮捕。
【触犯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罗某制造毒品麻古数量高达5公斤,而麻古的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根据检方的指控以及罗某的犯罪事实,罗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思路】
智豪刑辩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资深的刑辩律师开展相关工作。主办律师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仔细研究有关证据,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罗某,从中深入了解案情。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难以从证据方面下手进行突破。经过热烈的集体会议讨论后,智豪团队一致认为应着重从量刑角度进行辩护,从而制定出以下辩护思路:
1.罗某的地位、作用均应次于邱某。
尽管罗某与邱某共谋制造毒品,但诱发犯意的是邱某。罗某在供述中指出,邱某称其认识的古某能联系制造毒品麻古的原料及人员,提议由罗某出资与其一起合伙制造麻古进行贩卖。罗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应次于邱某。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邱某三次前往缅甸与古某等人共谋制造麻古,可见邱某的实行行为更多,犯罪活动更为积极,对危害结果的影响程度更大。罗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应次于邱某。
2.制造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
罗某制造的毒品麻古虽然数量大,但没有进行贩卖活动即被抓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3.罗某认罪态度好。
罗某的讯问笔录显示,罗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工作,多次供述始终稳定且一致,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主办律师在法庭上发挥出色,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案情,部分采纳了主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制造毒品罪对罗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罗某制造毒品数量高达5公斤的情况下,智豪团队锲而不舍的努力成功捍卫了罗某的生命权,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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