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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检察院微罪不起诉释放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7-31

案情回放:嫌疑人姜某女汉族55岁重庆市巴南区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嫌疑人的家属于2012年5月10日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要求我们代理该案件。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找到相关办案单位办理了会见手续,依法会见了姜某,了解了基本案情,认为该案无逮捕必要,立即向相关部门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2012年5月16日,某区公安分局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姜某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到重庆市某检察院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起诉意见书确定的嫌疑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证据充分。经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我认为嫌疑人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平常表现良好,且系民主党派人士,只是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合法经营化工产品时对购物者的资格把关不严引发本案,案发后积极的认罪悔罪,建议检察院微罪不诉。该承办单位充分的考虑了我提出微罪不起诉的意见及理由,经研究,于2012年8月对嫌疑人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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