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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丁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户籍在本区**镇**村**号,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由本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侦查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5年8月11日和2015年10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犯罪事实
 
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丁某甲利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上海浦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82624.63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5年10月,被告人丁某甲与其特定关系人薄某某赴香港旅游前,收受邱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2、2009年底,经被告人丁某甲与邱某某联系,在薄某某未实际在“**公司”工作的情况下,邱某某为薄某某缴纳2009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共计人民币60566.63元。
 
3、2011年7月,被告人丁某甲以家人赴北京旅游为由,收受邱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4、2012年10月及2013年9月,被告人丁某甲与邱某某等人赴澳门旅游期间,收受邱某某给予的港币20000元(折合人民币16058元)。
 
5、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丁某甲以生活消费、日常开销、逢年过节、宴请及KTV消费等名义,多次索取或收受邱某某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予的人民币185000元。
 
6、2014年7月,被告人丁某甲在其家人赴日本旅游后,收受邱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二)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
 
2010年12月及2012年12月,“**公司”先后两次被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发出税务预警,被告人丁某甲在该税务预警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并继续长期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0639311.61元。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丁某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纪委通知后,主动投案接受组织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丁某甲的到案过程。
 
2、岗位职责说明、干部履历表、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的主体身份及职务范围。
 
3、证人邱某某、张某某、丁某乙、施某某、薄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查询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兑换价格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借条、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表、汇总表,证实被告人丁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
 
4、证人陆某某、胡某甲、陶某某、胡某乙、刘某某、邱某某、张某某、丁某乙的证言、上海浦东**工贸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预警核查表及附件、上海浦东**工贸有限公司销售额及税收负担率预警处理情况表及附件、上海公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税务工作制度及规定,证实被告人丁某甲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事实。
 
5、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82624.6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索贿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甲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明明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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