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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马某某,男,蒙古族,专科毕业,某县**局**大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区**座**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蒙古族,专科毕业,某县**局**大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凌晨1时至2时期间,陈某某驾驶“德龙”牌半挂牵引车,赵某某驾驶“德龙”牌半挂牵引车由内蒙古多伦途经隆化向滦平方向运输煤炭,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前,赵某某驾驶车辆在后。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在水泉康熙北巡广场三岔路口发现上述两辆车疑似有超载现象,马某某等三人遂驾驶路政执法车追截,追至阿拉营铁路桥附近路段时,马某某驾车超过了赵某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某某拿出专用的截车指挥棒伸出车窗外,示意赵某某停车,赵某某未停。马某某继续驾车追陈某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坐在后座的何某某看到陈某某驾驶的车辆驶过一测速抓拍摄像头时摄像灯光闪亮,何某某劝马某某说前面车速太快,咱们别跟了,马某某不听,继续驾车追截。三人驾车追至隆化汽车站(新址)红绿灯路口等红灯时,赵某某驾车闯红灯超马某某驾驶的路政执法车。红灯过后,马某某继续驾车追截.2017年6月17日2时08分许,赵某某驾驶的“德龙”牌半挂牵引车行驶至257省道59KM+400M路段发生侧翻事故,车内人员赵某某、陈某某死亡,马某某驾车追至翻车事故现场,未报警、未救助,继续行使。在三人驾车绕路返回隆化县城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安排刘某某返回事故现场查看,以确认发生事故车辆是否是其追截的半挂车辆,刘某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两次返回事故现场查看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疑似超载车辆后,不正确履行职责,驾驶机动车追截超载车辆,造成被追截车辆毁损,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艳华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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