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村**村**号。2017年1月6日因涉嫌
滥用职权罪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广宁县某林业站副站长,在负责林地采伐设计工作中滥用职权违规进行林地采伐设计,并向广宁县林业局上报虚假的申请和采伐设计材料,使范某波(已判刑)顺利申领了广宁县某高坪村委会荷菜村村民杨某荣、范某明、曾某发的三块山地在石冲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范某波组织进行林木砍伐。范某波在组织砍伐林木过程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以外无证砍伐了相邻的林木,致使林木被滥伐蓄积达48.5立方米,森林资源遭受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志强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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