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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
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向某吉,男,住重庆市江津区。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
取保候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吉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向某吉从“某某互娱”网络赌博平台上申请赌博账号后,利用互联网络为“某某互娱”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为赌客杨某、李某、蒲某某等人提供下注上分、下分返钱等服务并从中抽头牟利。
经查,被告人向某吉涉赌资金达到3万余元。
2020年9月XX日,被告人向某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吉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微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某某互娱”后台电子数据,证人杨某、李某、蒲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向某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向某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吉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向某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被告人向某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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