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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尤某甲、易某某等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刑诉〔2018〕428号   
 
被告人尤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尤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被告人尤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易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街道**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18年9月17日退回无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以被告人易某某、周某乙、谢某某、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将上述三案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7年2月至5月22日,被告人尤某甲、易某某、周某甲等人在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自然村等地流动开设赌场,以赌“四字宝”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按照赌客赢利5%的比例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83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该抽头钱由尤某甲等开设赌场者和参赌的“出宝者”按照六四或五五比例分成,其中尤某甲、易某某、周某甲作为赌场组织者,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每人违法所得约10000元;被告人周某乙参与赌场管理,负责提供赌博场所、邀集赌博人员、代发赌场人员工资等,每天工资二、三百元,违法所得约7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出宝”赌博,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违法所得约4000元;被告人魏某甲在赌场维护秩序,每天工资约200元,违法所得4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谢某某受尤某乙(另案处理)安排,在赌场站岗放哨、维护秩序,每天工资一、二百元,每人违法所得3000余元。
2.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4日,周某甲(已判决)在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自然村、**行政村**自然村农户家以及高架桥桥墩底下几个地点开设赌场,以四字宝的方式赌博,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人到七八十人不等,共开设十几场,其中11月开设七八场,每场抽头2000元;2018年1月开始至4日,每场抽头7000余元。谢某某(已判决)在赌场护场、管理秩序,十余天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周某乙参与赌场管理,违法所得约1000元。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尤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7月4日,无为县公安局陡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至无为县**镇**网吧将被告人吴某某传唤至陡沟派出所。2018年7月2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陡沟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福渡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接福渡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赶到福渡派出所,无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随后赶到福渡派出所将谢某某抓获。2018年9月5日10时许,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周某乙家门口将周某乙抓获。2018年9月5日21时许,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无为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将易某某抓获。2018年9月27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持拘留证将正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栖凤监区服刑的周某甲带回,并于当日将周某甲投送至无为县看守所羁押。2018年11月8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将魏某甲押回无为县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徐某某、李某乙、魏某乙、袁某某、刘某某、倪某甲、李某丙、魏某丙、胡某某、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甲、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魏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无为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尤某甲、周某甲、魏某甲等人一起去了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后尤某甲与汪某某因赌场利益冲突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斗。2017年5月22日晚上,汪某某为报复尤某甲,纠集何某某、张某乙、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刀矛等凶器准备冲击尤某甲开设的赌场。尤某甲的弟弟尤某乙(另案处理)获悉后,安排被告人张某甲事先准备五把长矛藏匿在赌场附近的河埂上。当晚21时许,汪某某等人驾车赶至无为县**镇**行政村尤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附近,被尤某乙等人发现,尤某乙随即安排张某甲驾车前往查看,同时安排被告人谢某某去把赌场叫停并喊人帮忙。张某甲驾车过去后,发现对方十几个人携带凶器往赌场方向走,便打电话告知尤某乙,尤某乙和被告人周某甲、易某某、魏某甲等人随即持矛站在河埂上等汪某某方人过来。谢某某把赌场叫停后,和被告人吴某某赶到河埂上,尤某乙授意谢某某、吴某某寻找械具准备斗殴,谢某某、吴某某从附近农户家分别拿取了铁锹、棍子。汪某某方人赶到现场后,与尤某乙、易某某、周某甲、魏某甲、吴某某、谢某某等人持械互殴。互殴过程中,尤某乙打电话通知张某甲驾车冲撞汪某某方人,张某甲随后驾车将汪某某方人群冲散,并将易某某等人撞伤。汪某某方人被撞散后,就开始往回跑,并将手中刀矛等凶器扔向尤某乙方人,致被告人李某甲手指被长矛划破。李某甲随后和张某甲各捡起一根长矛追逐对方,吴某某和谢某某也各捡起一根长矛。后何某某独自返回打架现场,与尤某乙、周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再次斗殴,尤某乙、周某甲持矛打何某某,何某某持刀抵挡,谢某某、李某甲等人也持矛参与殴打何某某。何某某被打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周某乙捡起一根长矛跟后面追了一截后返回。
2.2017年5月22日晚上,汪某某方和尤某乙方斗殴结束后,易某某、李某甲因伤在无为县陡沟镇卫生院治疗。被告人尤某甲获悉自己赌场被冲后,赶至陡沟镇卫生院看望易某某、李某甲。为挽回面子,尤某甲要带人到无为县城报复对方,周某甲、易某某等人劝说未果后,尤某甲点名让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魏某甲陪其一同前往。后魏某甲开车带尤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先后至无为县人民医院、济民医院,尤某甲、吴某某、张某甲持刀进医院找人,因何某某当晚从济民医院转院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治疗,尤某甲等人未找到何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为济民医院门诊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汪某某、张某乙、严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甲、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魏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无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无为济民医院监控视频。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6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经常在无为县**镇**网吧上网不付钱,网吧老板向其二人索要网费,其二人就采用关电脑、撵走上网的未成年人等方法滋事。2016年10月2日,网吧老板被害人鲁某甲的父亲鲁某乙与吴某某、张某甲谈判,吴某某要求网吧给其和张某甲二人开工资,如果有人在网吧滋事,其负责处理,鲁某乙答应每月给吴某某、张某甲1500元,吴某某、张某甲上网等费用从中扣除。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吴某某每月向鲁某乙索要工资,其中2017年1月索要工资二次,共索要工资十次,合计15000元。收取的工资由吴某某、张某甲平分或共同消费,其中张某甲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参与分成八次。
2018年7月8日,吴某某的父母与被害人鲁某甲达成协议,赔偿鲁某甲人民币15000元,鲁某甲对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年7月20日,鲁某甲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字条、营业执照、谅解书、协议书、收条;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甲、鲁某乙、周某丁、倪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无为县公安局指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网吧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魏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以尤某甲为首要分子,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为骨干成员,李某甲、魏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谢某某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多次提供赌博场所并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魏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尤某甲为报复他人,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魏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某甲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谢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尤某甲、吴某某、张某甲、魏某甲在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在第二起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在第一起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波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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