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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2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东检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孙某某,别名孙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牡丹江市东安区**项目**,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2015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月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牡丹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孙某某承包牡丹江市东安区**小区12#、13#、15#、16#楼及相应地下室、17#楼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随后孙某某雇用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孙某乙、黄某某、严某某等多人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上述工人多次找孙某某讨要工资,孙某某以**公司未给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但实际上**公司已支付给孙某某工程款1345.4万元,孙某某拖欠工资致使农民工多次上访。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2日作出牡劳监令字[2018]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认定孙某某在**小区工程项目中共拖欠李某某、张某甲等95名农民工工资110.2万元,其中**公司应付金额为51.2万元,余款59万元应由孙某某支付,责令孙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余款59万元。1月2日至1月4日期间,相关部门电话通知孙某某到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工人身份及拖欠工资金额并送达责令整改书,1月5日下午孙某某才到场,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社科将责令整改决定书当面送达孙某某。经当场再次核实工人身份及欠薪金额,胜利花园项目中共拖欠李某某、王某甲、孙某乙、黄某某、严某某、张某甲、赵某甲、王某乙、迟某某、任某某、杜某某、林某某等95名农民工工资113.2万元,孙某某应支付农民工工资总额为62万元。孙某某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后始终未支付农民工工资,1月9日农民工林某某、黄某某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报案,江南分局于1月15日立案侦查。2018年3月9日至15日期间,孙某某的亲属替其向王某甲、严某某、孙某乙、张某甲等36名农民工支付了62万元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经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社科认定孙某某应付工资已经全部付清,剩余的李某某、黄某某、赵某甲、王某乙、迟某某、任某某、杜某某、林某某等59人的劳动报酬51.2万元应由**公司支付。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土建工程合同、劳动合同书、工人工资明细表及身份证明、关于协助开发区对**小区农民工工资进行追缴的函、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欠薪金额、支付凭证、孙某某银行账户明细、备忘录、工作情况说明、供应商明细账、收据、欠据、刑事谅解书、保证书、关于孙某某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欠薪案件剩余工资款分配说明等;

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任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严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孙某乙、司马某某、张某乙、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婷婷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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