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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22-05-06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A石油公司工作人员,成立一家B公司,以垫资方式通过石油站以刷大客户优惠卡的方式,让个人购买石油,然后杨某某通过B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审法院认为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刑罚,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现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讨论重点】
二审辩护思路
【初步研讨结果】
  1. 有真实交易,存在临时性的“挂靠关系”,没有造成增值税的税款流失;
  2. 仔细研究本案证据,另外寻找辩点。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洪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洪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下家已被判决,目前指认证据主要是下家指认毒品来源于洪某。
【讨论重点】
辩护方向。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只有下家夫妇的证言指向洪某提供毒品;2.下家夫妇的供述无法印证;3.不排除毒品就是下家夫妇的,虚假证明洪某是毒品上家,以求减轻罪责;4.位收钱而先行交付毒品不符合常理。
【初步研讨结果】
可以综合全案证据,考虑毒品是否具有同一性,丰富证据不足的辩点。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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