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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街路东**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村**幢**室。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10月19日,本院于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结识被告人夏某某,让被告人夏某某联系他人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夏某某联系李某某、孙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在无货物实际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金额总计人民币8306210元,税款总计人民币1206885.2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73份已被抵扣税款,已被认证抵扣数额共计人民币1144548元。
 
另查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均已被吊销。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在福建省晋江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夏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在江苏省射阳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银行转账材料、公司登记信息、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夏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岗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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