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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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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检刑检刑诉〔2017〕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13日晚17时10分左右,**镇居民张某乙因与被告人隋某某矛盾,伙同他人在**镇**小区西门口将隋某某的车牌号为吉E****7的白色丰田汽车砸坏。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隋某某在合谋后,故意隐瞒真相,在明知车辆是被他人损坏的情况下,以车辆为不明原因损坏为由,骗取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19414.5元人民币的保险理赔金。后隋某某、张某甲将诈骗所得保险金19414.5元人民币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隋某某、张某甲于2016年11月16日主动返还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骗取的保险理赔金19414.5元人民币。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柳河县前进派出所以隋某某的吉E****7的白色丰田汽车被张某乙带人砸坏为由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隋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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