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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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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米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43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本市米东区**街**号。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处理车辆违章事宜,在米东区九龙大酒店附近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
 
2、证人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6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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