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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淘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2)

四、被告人周某淘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并愿意交纳罚金,建议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二条之规定,缓刑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且符合四个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犯罪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淘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况,可能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案系财产犯罪,被告人周某淘的诈骗行为也没有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也没有造成特别恶劣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被告人周某淘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愿意全额缴纳罚金,表明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周某淘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且当庭保证不会再犯,应当认定为没有再犯危险。被告人周某淘一贯表现良好,在其居住的北京有正当的职业和生活,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被告人周某淘在本案中完全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周某淘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其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非常后悔,并表示表示愿意改过自新,绝不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检举杨俊涉案的相关情况,望法院进一步核查。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淘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且未依法认定其为从犯,导致对周某淘的量刑畸重,建议一审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对周某淘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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