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其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某县
看守所。
2015年7月8日,杨某某的家属在委托一名当地律师的情况下决定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罗林律师担任杨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的第二辩护人。原来杨某的家属从智豪所代理的一起黔西南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家属处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专做刑事案件代理辩护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在通过电话联系沟通交流,又从网上了解到本所的专业和实力,故慕名决定委托本所指派罗林律师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
罗林律师远赴黔西南州某县接受委托后,当天即向本案侦查机关县检察院反贪局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被告知本案因系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律师会见,辩护人提出如系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律师会见,应当委托告知后三日内向辩护人出具书面的限制会见的决定书,侦查机关不得滥用刑诉法规定的限制律师会见的权力!(本案极有可能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机关同意已书面形式答复律师。
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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