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谢某甲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四川省某某市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彝族名:谢某乙),男,原系某某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某大队民警,捕前住四川省某某市市仁和区,户籍地四川省某某市市东区。
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四川省某某市市东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某某市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曾**,四川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某某市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5]84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邵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曾**,证人杨某甲、谢某丙、毛某甲、谢某丁、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本院恢复审理后,公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
指控的事实不符,以攀东检公诉刑变诉[2015]4号
变更起诉决定书
,变更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谢某甲在担任某某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某大队民警期间,以个人名义将现金230万元通过李某某投资给他人,谋取高利息,其中180万元现金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且谢某甲不能说明该180万元现金的真实来源。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
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对被告人谢某甲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谢的犯罪金额应当扣除房租、借款、电话补贴等收入,并以其具有自首情节为由,请求本院对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谢某甲在担任某某市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某大队民警期间,为谋取年息20%的利息,以个人名义将现金230万元通过亲属马某甲、朋友张某的账户转到李某某的账户上,给邓某某做周转资金,其中180万元现金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且谢某甲不能说明这180万元现金的真实来源。
2014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从邓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到案说明等,证实被告人谢某甲的到案情况。
(2)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同意录用康某等五十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通知,证实2001年12月18日,谢某甲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3)干部履历表、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批表、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谢某甲的工作经历。
(4)侦查岗位民警职责,证实被告人谢某甲的工作职责。
(5)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证明,证实2014年11月26日,某某市市公安局暂扣邓某某100万元。
(6)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存款凭条,证实被告人谢某甲通过马某甲、张某转款给户名为李某某的账户230万元现金的情况。
(7)关于谢某甲收入的情况说明、证明、马某乙收入情况表、房屋产权档案、机动车销售发票、委托书
及现金交款单等,证实被告人谢某甲个人及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情况。
(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谢某甲是他妻子谢某戊的侄儿,与他们关系较好。
2014年2、3月,他和朋友邓某某聊天时,邓说生意上缺一点周转资金,请他帮忙借点款,愿意支付每年20%的利息。
当时邓某某给了他一个李某某农业银行的账号
,并说有钱打在这个账户上。
他在2014年3、4月将此事告诉了谢某甲,将李某某的账户也告诉了谢,谢表示先找一下。
他先后将自己的25万元现金和其他亲戚的钱共计200万元现金借给了邓某某,这里面没有谢某甲的钱。
(9)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某某市市某工贸公司的董事长。
2014年,他退了100万元现金给公安局。
他不认识谢某甲,但听说过谢是公安局的。
2014年春节,他碰到杨某乙,叫杨找亲戚朋友借点钱周转,他每年支付20%的利息。
之后,他陆续向杨某乙借款400万元现金,杨某乙都是将钱打入李某某的账户上。
具体400万元现金中有多少是谢某甲的钱他不知道。
他和杨某乙是朋友关系,没有给杨某乙打借款手续。
(10)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谢某甲给她说,有个朋友做生意资金不够,打算借钱周转并支付20%的年利息,她同意了。
2014年6月,她把家里的存款取出来再加上家里的现金给了谢某甲20万元。
2014年6、7月的一天,谢某甲给她打电话说,要用她小姑马某甲的身份证打一笔钱给成都的朋友,后他们三人一起到仁和老医院旁的农业银行,用马某甲的身份证存现150万元人民币给谢某甲的朋友。
马某甲签的存款凭条。
存现的150万元是谢某甲从自己开的车里拿出来的。
(11)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日,谢某甲、马某乙以她的名义给别人账户存现150万元。
(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和谢某甲是朋友关系。
2014年7月,谢某甲用她的身份证在西区大水井农业银行存过两次钱,共计现金80万元。
2014年7月的一天,谢某甲告诉她需要用她的身份证存钱,第一次他们一起到银行存了50万元现金,她签了字,在车上谢某甲说是打给别人吃利息的。
第二次,他们又在同一银行存现金30万元。
(13)证人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7月,她借给丈夫的哥哥谢某甲现金20万元,谢某甲答应给每年20%的利息。
(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毛某甲是同学,注册了公司,以他的名义开过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两张卡,毛某甲强在使用。
(15)证人毛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和李某某开的卡曾帮同学邓某某转了5、6笔钱,共计现金400万元左右。
(16)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4、5月,他给舅舅杨某乙说,让杨留意一下有没有高利息的渠道,他想借点钱赚钱,没过多久杨某乙告诉他有人需要借钱,年利息20%,问他是否愿意借钱,他表示愿意。
2014年6月,杨某乙提供给他一个户名李某某的农行账号
过了几天,他和马某乙、马某甲在仁和农行桥东分理处以马某甲的名义在该账号
存入现金150万元,还给杨某乙打了电话。
他有一张自己名义的农行卡,一张堂兄谢某丙名义的农行卡,一张刘某某名义的卡,他一直在使用和保管。
150万元现金是从三张卡上取的,他记不清楚每张卡取了多少钱,还有一些是他平时保存的现金。
这150万元现金怎么来的,他记不清楚了。
第二次,他和朋友张某在西区大水井农行给李某某的账户存了50万元现金。
其中20万元是马某乙给的,20万元是弟媳毛某乙的钱,10万元是他平时存的钱,这10万元有一些是他省下来的工资收入,有一些是他父母住院期间朋友看望父母给的钱。
马某乙给的20万元现金是他们家里的存款。
第三次,他和张某在西区大水井给李某某的账号
存了30万元现金。
这30万元现金是从谢某丙名字的银行卡里取的,当时是他叫谢某丙取的现金交给他的。
他记不清楚这30万元现金的来源,但肯定是他的。
他总共借给别人现金230万元,其中20万元是妻子马某乙给他的家庭存款,有20万元是弟弟家的钱,有10万元是他平时存的钱,其他的180万元来源他记不清楚了。
这180万元不是他们家庭的正常收入,凭他的家庭正常收入不可能有这么多钱,但这180万元是他的钱。
他借给别人现金230万元没有凭证,别人没有归还他,也没有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180万元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中应扣除房租、借款、电话补贴等收入。
经查,谢某甲在案发前存在借款和房租收入等情况,但谢某甲当庭无法说明上述款项的使用、剩余等情况,并且之前供述这180万元不属于其家庭正常收入,自己无法说清来源。
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纪委在掌握了谢某甲巨额财产线索后对其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两规”措施,之后,谢某甲才承认了自己有巨额财产的事实,但对财产来源问题未如实说明,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谢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谢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180万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某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