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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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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51期】合同诈骗案、重婚案等

编者按: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案件团队讨论机制,定期在每周五下午由所内全体律师对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结合集体智慧为承办律师找到辩点、强化辩点。为进一步提升办案水平,加强业务沟通、交流。我们对讨论过程中遇到的,较为典型的案例以及具有很强参考性质的案例进行梳理,在保障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化名并简化案情),提炼出辩点供大家在办案过程中予以参考。本期讨论了甲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等八件案例,选取其中两件案例分享如下:
 
 
讨论案例一

甲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第201800567号案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运用。
基本案情:
甲某会计专业毕业后,经朋友介绍,加入某网络销售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其了解到公司主要业务是通过虚构网络推广优惠政策,通过订立加盟合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加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甲某工作岗位系公司会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案发期间仅领取固定工资,没有获取高额提成等非收入。
 
讨论关键词:
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宽严相济
 
争议观点:
一、甲某明知公司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仍然从事会计工作,对犯罪起到一定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则按其所起作用定罪处罚。如果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则可考虑认定为从犯。
二、单位犯罪处理两类自然人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甲某在公司中职务较低,显然不属于主管人员。而其受单位领导支配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一般也不宜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理。故其不属于单位犯罪有责主体,不构成犯罪。
三、对甲某行为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甲某在公司中职务较低,仅领取固定工资,未获取高额提成,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智豪辩点:
对在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领取普通固定工资,未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的行为人,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司法实践中,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重庆市高法、市检院、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5日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谈纪要》也明确规定:重点打击起组织、策划等具有较高地位的中高层人员,对公司行政、内勤、培训、财务等人员,以及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命令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参加时间短,仅领取工资的底层业务人员,入罪要特别谨慎。本案中的甲某符合依法从宽的条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讨论案例二
乙某涉嫌重婚案(第201800565号案例):重婚案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标准如何掌握?
基本案情:
乙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多次出轨,并和他人可能生有一子。在和出轨对象发生性关系时,被配偶当场发现,后乙某与其配偶离婚,法院已经判决准予离婚,现其配偶欲对乙某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其重婚罪,但对乙某和他人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的证据,如何认定存在难度,若无法收集,如何救济?
 
讨论关键词:
重婚、刑事自诉、证明标准
 
争议观点:
一、若能证实乙某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且生有一子,且结合其他亲密照片,可以推定乙某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认定重婚犯罪。
二、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证据标准,必须严格适用,否则会将出轨行为扩大化处理为重婚犯罪。
三、重婚案虽为自诉案件,若无法收集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收集取证。
四、重婚案为刑事自诉案件,公权力机关一般不宜介入侦查。
 
智豪辩点:
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是认定构成本罪的关键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也是一大难点。
笔者认为,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在证据收集和提交的时候,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因为法院可以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相关事实,但是在判决认定时,必须对相关证据严格认定,这就对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提出较大的难度。
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刑事自诉人,提交证明此点的证据,除了通常的“出轨”证据,还应当有大量的证人证言,证实重婚的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可以通过二人对外的称呼,向亲戚朋友的介绍,同居的时间,是否生有小孩,以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落户情况等证据综合证明。
对于重婚案的刑事自诉案件,如果法院认为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完全可以要求自诉人撤诉或者直接判决驳回,自诉人的救济途径,仍然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侦查,毕竟很多隐蔽性证据,一般的人无法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获取,即使获取也会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重婚自诉案件,笔者认为,若自诉人向法院自诉,法院在审查立案的时候可以适当放宽立案标准,但判决认定的标准不能降低,同时,对于无法自行取证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收集取证。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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