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7月21日生,陕西省周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周至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
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留置盘问,同年12月6日被周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周至县公安局以涉嫌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
看守所。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7日7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周至县水泥厂任某某所租赁的砂石场区为自己拉运沙子,在砂石场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在未查明车后有无场区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即行倒车,将砂石场工作人员任某1压入车下,致其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当即任某1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8年11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任某1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联合挤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付被害人243000元,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同时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
第二百九十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