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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夫妻酒后争吵,一人命丧黄泉

  • Alpha
  • 2023-07-04
案例来源:淅川县人民法院,(20XX)豫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XX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廖某,X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22)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赵某1系夫妻关系。20XX年12月19日晚,赵某1的表哥李某因父亲去世需从外地赶回淅川奔丧。19日19时许,赵某1驾驶豫R5××**渐变色福特轿车和吴某、李某一起从南阳回淅川,将李某送到家后,赵某1和吴某返回淅川县城吃饭,12月20日0时许,赵某1、吴某到淅川县南阳路“八点半烧烤”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分喝八瓶啤酒。12月20日凌晨2时20分,二人离开饭店,赵某1驾车拉着吴某沿南阳路、东风路往毛堂乡小泉沟村赵某1老家行驶。行至淅川县××道××小区附近,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赵某1停车后下车步行,吴某独自驾车沿北区道路行至富强路与崇德路交叉口附近的绿化带停车。赵某1为寻找吴某骑行一辆松果电车来到富强路与崇德路交叉口附近,看到吴某后将松果电车扔到路边,阻止吴某继续开车。赵某1爬上轿车引擎盖上,用手拍打前挡风玻璃,大声吵骂让吴某停车,吴某害怕停车后遭到赵某1打骂,仍驾车沿富强路自南向北行驶,吴某行驶至富强路与崇德路交叉口时,向右转向进入崇德路,导致赵某1从轿车前引擎盖上摔落地面。之后吴某驾车在淅川县城区寻找赵某1,期间曾到福瑞达宾馆借用固定电话给赵某1打电话,但无人接听。吴某回到小泉沟村赵某1家里,后又出去寻找赵某1未果。20日早晨7时许,吴某得知赵某1死亡的消息后,赶到淅川县殡仪馆,后接受交警部门调查。经法医鉴定:赵某1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法律观念淡薄,该案因家庭生活矛盾所引起,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自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5、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吴某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刘某、唐某、赵某2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活动轨迹报告、行程路线报告,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文书、尸检记录、尸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个人身份信息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被害人趴在其引擎盖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其驾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赵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
综上,为了维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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