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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马书松拐卖妇女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2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诉刑诉〔2017〕209号   

被告人马书松,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72*******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7年5月24日被抓获临时寄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7年6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书松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马书松应郭某甲(已判刑)要求为其儿子郭某乙找妻子,三人一同前往云南省龙川县,经马书松介绍,通过玛某以81000元的价格拐卖一名缅甸女子秋秋珊作为郭某乙之妻。同时马书松又拐卖另一名缅甸女子秋某,并让郭某甲带领两名被拐卖的缅甸女子回到兰考家中,后经马书松同意以77000元的价格将秋某卖给兰考县南彰镇孙桥村村民刘某某(已判刑)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汇款票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郭某乙等人证言证明郭某甲从云南收买女妇女并出卖一名妇女的事实;3、被害人秋某某、秋某陈述证明被郭某甲等人拐骗后收买和出卖的事实;4、被告人马书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案犯郭某甲、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书松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判法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楠   

刘永峰      

2017年7月2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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