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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儿媳伙同他人拐卖婴儿被判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5
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婴儿案,以拐卖婴儿罪判处父亲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儿子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各1000元。儿媳王某另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侯某得知广南县板蚌乡麻栗村委会水尾小组名叫“连周”的苗族男子有婴儿,当晚侯某就到“连周”家,以3000元价买得一名女婴后连夜返回其家中,与儿子侯某某商量后,由被告人侯某某用手机联系买主,并谈好价格,然后由侯某某的妻子王某带婴儿至广东省廉江转卖给农某某(另案)得5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侯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何加洪,作者单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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