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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专车”干拐卖 人判重刑车没收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5
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对被告人王某某被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实施犯罪的交通工具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通信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年方30出头的王某某,是砚山县蚌峨乡六掌村委会的一个青年农民,他初中文化,年青力壮,衣食不愁,还拥有自己的一辆汽车。丰衣足食的他本该遵纪守法靠自己的诚实劳动过日子,但他看到贩卖儿童有暴利可图时,竟怀着侥幸心理开始策划、铤而走险贩卖儿童。2009年8月28日夜,王某某驾驶其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邀约马某某等三人一同到广南县黑支果乡跟他人购买了两个女婴,后四人乘坐其轿车欲将女婴带回砚山,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为追求暴利而买卖婴儿两名,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严惩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世上没有后悔药,本想昧着良心借此发笔横财的王某某,最终却落得身陷囹圄、财产充公、万人唾弃的可耻、可悲下场。
(作者:昌文奎,作者单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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