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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黄某。
 
辩护人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孙凡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将广西人“荣方”(另案处理)有一男婴准备出卖的情况告诉黄某1(另案处理),并将“荣方”介绍给黄某1。
 
后黄某1联系买家温某(另案处理),温某得知该情况后,与范某、周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合股出资68000元,并由温某、范某乘坐丁某(另案处理)出租车到浙江省永康市以68000元购买该男婴。
 
事后,被告人黄某获得3000元介绍费。
 
该男婴被温某等人带回苍南后通过一介绍人卖给一对福建夫妻。
 
2015年正月期间,介绍人向温某等人反映,该男婴在抚养过程中生病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黄某1、温某、周某、范某、丁某的供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贩卖儿童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在得知有儿童出卖消息后积极介绍并获利,作用虽较其他同案犯小,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关于应认定被告人黄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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