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沐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临XX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段海宁、史丽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在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临XX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以公司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口口相伟的方式,以支付月息1.7-2分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向集资参与人郑某某,张某,郑一某等65人非法吸收资金1764.5万元,再以月息2.5-3分的利息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差价。
期间,共计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338.7607元,退还本金66.0336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1359.7057万元。
另查明,2018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郑某某、张某、郑一某等65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沈某、闫某、张某、路某、郑某、杨某的证言,临XX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投资服务协议书,借款凭证,关于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合声明,承诺书,企业信息查询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手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转账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证、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回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单,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蒲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蒲县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76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追缴本案非法吸收资金,退还给集资参与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