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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867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于2015年4月2日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贩卖发票线索,后向被告人何某某约购发票。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4月4日,在本市海淀区西苑地铁站C1出口处,以人民币250元价格向杨某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359份,并于当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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