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詹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詹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暂住深圳市龙岗区,无固定职业。
因本案(怀孕)于2015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重新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正月起,被告人詹某在本市地铁2号线华强北站B出入口处,出售《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等发票牟利。
同年3月10日,民警在本市地铁2号线华强北站B出入口处抓获詹某,并在其随身的挎包内查获发票264张。
经鉴定,查获的264张发票中有161份为假发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发票;被告人詹某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查缉经过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与辩解;《发票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出售普通定额发票及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詹某归案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