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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祝某。
2011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坚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573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祝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祝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辩护人宋坚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起,被告人祝某在本市上城区龙翔公交总站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公交公司充值及中国石油加油发票加价后出售牟利。
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龙翔公交总站抓获祝某,从其身上查获中国石油加油发票73张以及公交公司充值发票125张,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198张发票均为真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票、情况说明、国税发票清单、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
、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祝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发票售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1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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