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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Alpha
  • 2023-06-12
案例来源: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XX)赣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信州分局决定,于2022年8月11日被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22年8月11日被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22年8月13日被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刑诉〔202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王某、刘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判。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王某、刘某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7月份,被告人向某、被告人王某合伙购买了六套由钢丝绳、塑料踏板、信号发射器等组成的狩猎工具,买来由向某操作将狩猎工具安装在秦峰镇鸡笼山一带的山林中。2021年7月份至2022年5月份期间,向某与王某共同捕获野兔七只,野鸡一只,所获猎物均被食用。2022年7月份,向某自己又买了六套相同的狩猎工具,赠送给被告人刘某一套。向某将自己剩余的八套狩猎工具安装在秦峰镇鸡笼山腰上,并将其送给刘某的一套狩猎工具安装鸡笼山脚下红薯地里。同年8月1日晚上,向某安装在鸡笼山腰上的一套狩猎工具套中了一头野猪,向某将野猪打死后,打电话叫刘某上山帮其把野猪抬回家,并在两日后与刘某、王某、杨某、刘某等人一起食用。
2022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信州区沙溪镇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向某经电话劝投后归案。2022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经电话劝投后归案。在向某处扣押到捕兽猎套9个、捕兽猎套报警器6个,王某处扣押到捕兽猎套报警器3个。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人口详细信息、无前科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提取照片、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杨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向某、王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王某、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刘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分别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向某分别和王某、刘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其中向某系主犯,王某、刘某系从犯、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向某、王某、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管制一年、王某管制八个月、刘某管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王某、刘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与王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向某与刘某亦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应对被告人王某、刘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果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没收相关部门在向某处扣押到捕兽猎套9个、捕兽猎套报警器6个,王某处扣押到捕兽猎套报警器3个,由扣押的部门依法处理。
 
【非法狩猎罪】法律依据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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