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某非法拘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6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03月22日22时许,谭某某(已判刑)为讨要六万元债务,纠集王某某、戴某某、邓某某、邝某某、李雄(均已判刑)等人,在被害人全某某位于郴州市食品加工城的住处,将全某某强行推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湘LL****)往永兴县方向行驶。当李某某开车行至苏仙区**镇附近,王某某等人在车内殴打全某某时,得悉王某某控制全某某到永兴县系索要债务事宜。后王某某等人将全某某带至永兴县复合乡一无名山上、山脚的一凉亭处。后李某某将王某某等人送至永兴县湘阴渡后,借故开车回到了郴州市。拘禁全某某期间,周转多处,王某某、戴某某等对全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全某某写下向谭某某借款六万元的借条并用全某某的湘******奥迪车辆做担保。之后,谭某某、王某某安排戴某某、邓某某、邝某某三人将全某某控制在永兴县城“7天假日酒店”的一客房内,并要求全某某想办法凑1万元才放人,至23日14时许未果。谭某某等人遂安排全某某签署同意将车抵押的同意书后,让戴某某、邓某某、邝某某将全某某释放。经鉴定,全某某被打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奥迪车辆一台;2.书证:受案、立案决定书、住宿登记、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2016]临鉴0502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一人的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章午   

2018年1月1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