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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慎某华、陈某军等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决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慎某华,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修水县某某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现住修水县。
因涉嫌犯非法游行、示威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31日被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现监视居住在家。
被告人陈某军,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现住修水县。
因涉嫌犯非法游行、示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31被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现监视居住在家。
被告人方某,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现住修水县。
因涉嫌犯非法游行、示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31日被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现监视居住在家。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犯非法游行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16日,同案人冯某(已判刑)以修水县程坊同乡会会长的名义约同案人陈某华(已判刑)和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在冯某的“路遥商行”谈及同乡查某云因政府征地造成住院时,提出要去政府讨要说法,并要求让政府解决程坊移民户的历史遗留问题。
同月17日、19日、20日,同案人冯某、陈某华以及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等人先后三次开会商量有关维权事宜。
同月25日,查某云因病去世,当天晚上20时左右,同案人冯某和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等十余名程坊同乡再次聚集在县城北门汽车维修站内开会,商讨维权事宜,最后商定:1、先做查某云家属工作,如果查某云家属同意并带头,就将其尸体抬到政府去维权讨要说法,其他人积极参与;如查某云家属不同意,就以查某云的死为借口,由开会人员分头发动全县程坊移民户到政府去集会维权。
2、同案人冯某和被告人陈某军负责通知渣津、马坳、大桥、山口等乡镇程坊移民户,被告人慎某华、方某和同案人陈某华等人负责通知黄沙、黄港、何市、上奉四个乡镇程坊移民户,于2017年2月26日早上8时准到修水县城联盛广场集合。
3、维权之前先将有关材料送到政府信访办等部门,由同案人陈某华负责去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再进行游行示威活动。
期间,为方便交流库区移民去县政府维权,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和同案人冯某还建立了一个“兄妹群”的微信群,经常在群里沟通此事。
同案人冯某还授意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分别待在另外三个由程坊库区移民组成,人数众多的微信群,负责掌握名个微信群内的动态,方便联系和通知全县各地程坊移民。
2017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300多名程坊移民按计划聚集在联盛广场。
以同案人陈某华、郭某祥(已判刑)为代表在修水县政府信访局办公室与信访局工作人员谈判,陈某华在信访局提出:“如果两点之前,政府领导还未出面协商我们程坊乡移民户的问题的话,我们就要去游行示威了。
”同时,同案人冯某临时制作了4条游行横幅,其内容分别是“维护我东电库区移民户基本利益”、“和谐社会一分子,不该被遗弃”、“如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请批准我们返回库区自力更生”、“保护我东电库区移民户正当公民权”。
当日下午2时许,政府领导没有出面,于是同案人陈某华对郭某祥说,你先去把程坊乡移民户们邀集起来,作好游行准备。
同案人郭某祥随着就来到政府门前高喊:“移民们,大家准备一下,要去游行了,我们要堵截他们的车辆,看政府有多大的能量”。
参加集会的移民便将四条横幅拉起,作好准备去游行。
同案人冯某买来扩音器,让同案人郭某祥在游行时使用。
同案人冯某还和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商议后拟定了游行的路线:从政府到滨江花园过宁红大桥,再到老县政府,从老县政府到散原中学过老桥,到妇幼保健医院,最后再到县政府。
下午2时许,游行队伍从修水县政府开始出发,并将道路一边全部堵死,导致车辆不能正常通行。
在游行过程中,同案人郭某祥带领队伍高喊:“修水县政府腐败”、“修水县政府黑暗”、“修水县政府不是共产党”等口号,造成恶劣影响。
在游行过程中,公安民警多次出面劝阻游行队伍,但游行队伍不予理睬,继续游行。
在行至修水县城马家州公园时,已造成了近三小时的交通瘫痪。
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在耐心劝阻游行队伍仍然不解散的情况下,下令强制解散并当场将同案人郭某祥等十七人带离现场。
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慎某华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9日,被告人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在侦查阶段作了相关供述,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冯某、陈某华、郭某祥的供述,证人陈某1、查某、夏某、童某、赖某、周某、陈某2、李某1、赵某、李某2、徐某、熊某、李某3、郑某、陈某3、陈某4、李某4、陈某5、吴某、陈某6、丁某、方某、王某1、李某5、洪某、肖某、谢某、彭某、朱某1、卢某、巢某、孙某、陈某7、钟某、车长根、王某2、张某、喻某、冷某、朱某2、严某、樊某、冯某、慎某的证言,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修水县信访局上访情况说明,信访问题化解稳控工作方案及责任分解表,口号内容,制作条幅的票据及条幅样板,现场照片,案件说明,前科证明,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负责举行游行,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造成交通瘫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游行罪,且系共犯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军、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慎某华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慎某华、陈某军、方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和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审前社会情况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慎某华犯非法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军犯非法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修宁
人民陪审员郑培华
人民陪审员胡训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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