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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叶某涉嫌虚开发票罪;蒋某诈骗罪;田某职务侵占罪案等案例讨论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23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24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14时30分至19时00分,历时四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六例。
 
案例一:王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案情简介:王某系某煤矿实际股东之一,2015年*月经王某与张某(煤矿董事长)多次协商后,由钱某(王某的弟弟)出面签订协议。2016年该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王某作为实际股东之一,曾安排钱某到煤矿管理生产销售情况,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王某身份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条件及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律师团队讨论过程中介绍,该罪名为特殊主体,相关法律曾对该罪的主体作出具体解释,具体到本案中仅有投资协议不足以认定王某的主体身份,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某参与管理。除此之外,根据案件中投资协议律师团队指出,该案中的客观要件也是承办律师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二:孔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据起诉书指控,孔某与醉酒的秦某因发生口角在某KTV发生争执,孔某出手殴打秦某并将其击打在地,后秦某抢救无效死亡,孔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孔某是否主动到案及其主观内容。承办律师介绍到孔某系电话通知到案,且在笔录等证据中均有体现,起诉书未认定孔某的自首情节不合常识常情常理。此外孔某的主观内容在本案中具有重大争议,且该问题涉及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抑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针对于孔某的到案经过承办律师可收集相关判决及司法解释;针对孔某的主观内容承办律师可申请证人出庭,并再次提出秦某的死因鉴定。
 
案例三:叶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案
案情简介:叶某系某个体建筑商,201*年*月、201*年*月叶某为结算工程款和少交税款,在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和短信与王某联系,两次让其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份,价款合计近2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介绍到叶某在该案中被认定为自首,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要争议在于叶某的主观恶性。承办律师指出叶某的行为动机实因迫不得已,主观恶性较小,应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减轻。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在该辩护思路上指出该案的证据也是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发票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对于金额的认定具有较大影响。
 
案例四:蒋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201*年孙某等人共同成立某企业管理有限咨询公司,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通过虚构内幕消息并可获利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上市交易特定邮票,致使被害人产生巨额亏损。经统计该公司诈骗金额共计8000余万,蒋某系该公司业务员,直接诈骗被害人资金近15万元人民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蒋某在该公司中的地位作用及金额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在认定蒋某的诈骗金额中,有部分人员系被害人在未经蒋某推荐之下私自入金,不应计入犯罪金额。且蒋某在公司是最底层的业务员,系受人指使、安排联系客户,工作中不具有主动性。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补充到可从品格证据等方面对蒋某的量刑进行辩护。
 
案例五:田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该案系二审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田某与颜某预谋盗挖X矿公司(国企)X矿石。田某负责联系某区干部蒋某等人,颜某负责联系X矿矿长孙某等人,后在孙某等人的帮助下,利用蒋某职务便利盗挖矿石售卖,并获赃款300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田某的行为定性及犯罪形态等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田某从未与颜某、孙某共谋挖取矿石,田某在联系蒋某之后即未参与其中,因此田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的故意,一审判决对于田某行为的定性有误。此外田某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应按照犯罪既遂进行处罚。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但是对于田某的犯罪形态存在争议,部分律师认为田某的行为已不在预备阶段。
 
案例六:孙某控告郑某案
案情简介:孙某系XX院(个体店)老板,郑某系该XX院高管,郑某在工作期间通过欺骗客户使用郑某的银行卡进行支付,出票后再将刷卡取消。郑某使用这种方式撤销刷卡金额共计22万元左右。孙某委托智豪律师对郑某进行控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郑某的行为定性及犯罪形态等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关于该问题首先应定位清楚的是本案的被害人系XX院顾客,定性争议主要在于盗窃、诈骗或是侵占罪。就公司而言,郑某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就顾客而言,郑某虚构事实,如若本案被害人系孙某,则该案成立诈骗罪。本案争议较大,律师团队对于郑某的行为定性也未形成认识,建议承办律师收集相关案例进行论证自己的观点。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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