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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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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蒋某受贿罪,王某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苏某贩卖毒品罪等案例讨论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99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00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14时30分至18时30分,历时四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六例。
 
案例一:叶某被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与叶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进而互相扭打。经鉴定,叶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检察院起诉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智豪律师为受害人叶某的代理人。
讨论内容: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态度极其恶劣,无看望、赔偿等行为,叶某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得到因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承办律师就如何丰富与被告方的谈判技巧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指出此类情况下,除了与被告方进行沟通,还可在法官参与双方调解的情况下更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此类案件中,代理律师与受害方的沟通是关键。
 
案例二:蒋某涉嫌受贿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蒋某利用发包工程、拨付工程款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达60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蒋某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条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起诉书也未列举证据证实蒋某实施了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内律师提出,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仅以收受财物的事实推定谋取利益要件的成立,有违刑法相关规定,实务中应严格区分受贿与感情投资。除此之外,根据案件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中部分财物不应作为行贿人的行贿款。
 
案例三:杜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简介:杜某在司机开车过程中强拉乘车的手刹,导致车辆发生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起诉意见书认定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存在于定性方面,结合相关案例此类案件在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之间存在争议。所内律师经集体讨论后,首先对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有律师提出在该案件中,关于杜某是否拉手刹的证据并不充分,驾驶员对于该事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是该案中并无事故认定书,可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是否为交通肇事。
                                                                                               
案例四:王某涉嫌行贿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介:王某为某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向他人行贿,使其隐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根据起诉意见书指控,王某涉嫌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该案件已提交律师团队讨论多次,因为案情较为复杂,此次讨论主要集中案件中的部分问题,如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主体,行贿对象的身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等。律师团队听取承办律师的意见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主观上是否知道具体业务开展过程,及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方面都是该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于王某涉嫌行贿罪,王某的行贿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结合公司具体的改革过程、任命情况及具体职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关于王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问题,主要争议在于应将其定为单位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除此之外承办律师还可从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论。
 
案例五: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案情简介:案件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据起诉意见书指出,王某电话联系苏某购买毒品,苏某随即联系张某拿货,苏某在该过程中通过收取差价以获取利润。经鉴定、称重等程序,涉案毒品重七公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苏某在该案件中属于居间介绍,在该毒品交易过程中的具体身份应结合苏某的具体牟利方式,及王某购买毒品的目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考察。苏某在该交易中的作用认定也是主要辩护方向。除此之外,所内律师指出,该案件中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程序可能存在问题,承办律师应严格审查。
 
案例六: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案情简介:2017年7月*日,魏某伙同他人在江北区某夜宵摊位,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指控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定魏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所内律师对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提出在此类案件中主要应从纠纷起因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虑。是否“随意”殴打是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关键,具体到该案件中,双方之间的矛盾起源、魏某殴打前的准备、现场殴打情况等主客观因素都是承办律师应主要考虑的问题。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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