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某甲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起诉----重庆刑事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多次在其租住的丹棱县**镇九龙广场“极品冒菜”楼上5-2号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同年8月的一天,罗某甲容留罗某乙、曾某甲在其出租屋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的一天,罗某甲容留曾某乙在其出租屋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中旬,罗某甲容留罗某乙、胡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罗某乙、胡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申吟风   
2017年2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