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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号。201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17日8 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内江市东兴区**酒店,在酒店餐厅处趁被害人陈某某向服务员报房间号登记就餐时,获取到陈某某所在的房间号,再以送快递为由从餐厅服务员处打听到陈某某的姓名。随后,杨某在酒店前台冒充陈某某以房卡遗落在房间为由,要求服务员重新为其办理了一张** 房间的房卡。杨某在拿到**房间房卡后,进入该房间盗窃了陈某某放在房间里的现金1300 元人民币,一件巴宝莉牌黑色风衣。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风衣价值人民币5508元;
2018 年12 月26 日上午8 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南充市南部县**国际酒店,采取在酒店餐厅偷看餐券上12**号房间信息,获取被害人陈某甲信息后,冒充该房间客人,骗取服务员开房门进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钱包内的现金900 余元人民币,以及几包中华牌香烟。
2018 年12 月27 日上午8 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南充市高坪区**花园酒店,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清洁服务员信任进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韩某某钱包内的现金600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风衣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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