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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潘某某等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潘某某,男,瑶族,高中文化程度,广西蒙山县人,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3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共谋利用衣服遮挡的方式盗窃超市物品后,驾车从广西出发到湖南省吉首市、重庆市秀山县、重庆市涪陵区、重庆市渝北区等地,盗窃作案13次,盗窃价值人民币21367.22元的惠氏启赋婴儿配方奶粉等物品。其中潘某某、欧某某、梁某某参与作案13次,参与金额人民币21367.22元,凌某某参与作案12次,参与金额人民币19614.6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搭被告人载欧某某、梁某某从广西到重庆市渝北区**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店,欧某某到超市柜台拿奶粉后,与梁某某通过衣服遮挡的方式,盗窃价值人民币1752.61元的惠氏启赋婴儿配方奶粉3罐、惠氏S-26铂臻幼儿乐幼儿配方奶粉2罐和惠氏启赋幼儿配方奶粉1罐。
 
2、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从广西到湖南省吉首市**超市,由欧某某到超市柜台拿奶粉,梁某某、凌某某通过衣服遮挡的方式,盗窃超市内价值人民币918.96元的伊利金领冠婴儿配方奶粉2段1罐和伊利金领冠婴儿配方奶粉3段2罐。
 
3、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驾车来到湖南省吉首市**超市有限公司**店,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超市内价值人民币1570.8元的伊利金领冠珍护奶粉1段1罐、伊利金领冠珍护奶粉2段2罐、伊利金领冠珍护奶粉3段2罐。
 
4、2016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搭载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继续从湖南吉首市到重庆市秀山县,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秀山县**百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78.53元的惠氏启赋婴儿配方奶粉1段2罐和惠氏启赋婴幼儿配方奶粉3段3罐。
 
5、2016年10月26日14时左右,四名被告人驾车继续来到重庆市秀山县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商场,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超市内价值人民币2494.7元的雀巢超级能恩婴儿配方奶粉1段2罐、惠氏启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2段3罐、惠氏启赋幼儿配方奶粉3段3罐。
 
6、2016年10月2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搭载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继续从重庆市秀山县到重庆市涪陵区,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涪陵区滨江路江上明珠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内价值人民币3340元的贵州飞天茅台酒2瓶和五粮液2瓶。
 
7、2016年10月28日14时许,四名被告人驾车继续来到重庆市涪陵区**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店,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超市内价值人民币1922.5元的惠氏启赋婴儿配方奶粉奶粉1段2罐、惠氏启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2段1罐、惠氏启赋幼儿配方奶粉3段1罐、雀巢超级能恩婴儿配方奶粉1段2罐、
 
8、2016年10月28日15时许,四名被告人驾车继续来到重庆市涪陵区**超市,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超市内价值人民币1315.7元的伊利金领冠珍护婴儿配方奶粉1罐和伊利金领冠珍护幼儿配方3罐。
 
9、2016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搭载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继续从重庆市涪陵区到重庆市渝北区,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店内价值人民币2184.37元的惠氏S-26金装幼儿乐新配方奶粉3段1罐、美素佳儿金装幼儿配方奶粉3段1罐、惠氏启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2段1罐、惠氏启赋婴儿配方奶粉1段2罐、美素力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段1罐、雀巢超级能恩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2罐。
 
10、2016年10月30日10时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搭载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继续从重庆市渝北区到重庆市巴南区,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重庆**超市有限公司**店价值人民币1545.63元的惠氏启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2段2罐、惠氏启赋幼儿配方奶粉3段3罐。
 
11、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搭载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继续从重庆市巴南区到四川省简阳市,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简阳市**购物中心丽都店内价值人民币1099.12元的雀巢能恩金盾婴儿配方奶粉1段1罐、雀巢超级能恩幼儿配方奶粉3段3罐。
 
12、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搭载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继续从四川省简阳市到四川省成都市,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成都**超市**分场内价值人民币654.43元的惠氏启赋婴儿配方奶粉1段1罐、惠氏启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2段1罐。
 
13、2016年11月2日,四名被告人继续驾车来到成都市**超市**分场内,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超市内价值人民币989.87元的惠氏启赋婴儿配方奶粉1段2罐、惠氏启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2段1罐。
 
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获部分被盗奶粉发还被盗单位。被告人欧某某、梁某某、凌泽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单位的证明;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梁某某、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非白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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