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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梧州市万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需要,于同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25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龙圩区**镇**村**组**号被害人聂某某的住宅,乘无人之机,以撬窗的方式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2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黄熙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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