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同年3月16日、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本区前川街小板桥**眼镜店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俗称“麻果”)5颗及无色晶体(俗称“冰毒”)少许,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当双方交易完毕欲离开现场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朱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7颗及无色晶体少许,并从杨某4身上查获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5颗及无色晶体少许。
公安民警依法对查获的疑似毒品物扣押并称量,经称量,红色片剂12颗重1.13克,无色晶体重0.24克,共重1.37克。
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涉案扣押疑似毒品物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杨某证言、鉴定意见书、取样笔录、称量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朱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
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涉案扣押毒品、毒资由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