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秦某某贩卖毒品罪,自首认罪,从轻处罚

关联法条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
1995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至本市市光路299号蓝天使浴场门口,将一小包重0.14克白色晶体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秦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秦某某处查获一小包重0.15克白色晶体。
经检验,上述二小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巢某、姜某、丁某敏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的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能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