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顾某某等贷款诈骗、合同诈骗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2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瓦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县,住海安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抓获,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0********,汉族,职高文化,木工,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住东台市**镇**村。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09年11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马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王某某、周某甲、马某某的辩护人孙某某以及被害单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陈斌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月4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3日、2018年3月5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贷款诈骗部分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商量,以李某某的名义通过零首付购车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后将该车抵押套现。被告人顾某某让被告人马某某为李某某贷款找担保人,并承诺给马某某好处费10000元。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联系冯进军办理零首付车子,被告人李某某与东台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18.48万元的价格购买起亚K5轿车。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上述起亚轿车为抵押,贷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仍找其舅舅杨某某为其担任保证人。2017年5月27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10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人李某某账户。后李某某实际以84400元的价格购得别克轿车,在缴纳车辆购置税,上牌照后,将该别克轿车的车辆等记证书交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是将该车抵押、出售给他人。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帮助偿还了第一期贷款3032.12元,后期贷款至今没有偿还。被告人顾某某支付被告人马某某好处费人民币7500元。

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退出赃款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合同诈骗部分

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通过零首付购车的方式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后向东台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4400元的价格购买别克轿车1辆。被告人顾某某缴纳车辆购置税,将该车上牌照后,未与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一起将该车抵押给泰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斌,借款53100元,实际得款人民币3万元。当日,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又将该车开车无锡,质押给周某乙,得款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退出赃款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与李某某、马某某共同诈骗银行贷款,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春梅   

2018年3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