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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县律师辩护 赌博罪一般判多久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文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住酉阳县。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XX年1月1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9月上旬至10月中下旬,被告人文某某与他人在酉阳县X村X组黄某某家、XX小学对面余某某1的餐馆及勾兴兵家中,多次参与用扑克牌以现金作赌注,采用打“某某三”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文某某非法获利15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文某某对起诉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XX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酉阳县某某镇“XX”网吧被民警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文某某退赃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退赃收据,X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方某某、陈某、余某某2、方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同案人李某、袁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熊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不划分主从。
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文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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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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