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
取保候审。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8月,被告人罗某得知重庆市长寿区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云集标段和邻封标段正在进行公开招标。
为能够承建该两个标段的项目,罗某通过挂靠长寿区某某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并串通投标价的方式进行围标,后罗某成功中标该两个标段的项目,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挂靠多个公司围标,并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鉴于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建议本院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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