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

被告人郑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821。
 
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邝苑霞,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遂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778。
 
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江有、高仕良,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1。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邝苑霞、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江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2时7时30分,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合伙到东莞市樟木头汽车客运站作案,被害人李某想乘车回江西吉安,因车站没有车票卖,郑某遂假称知道哪里有到吉安的车,和林某一起将李某带到樟木头华南幼儿园门前,在此接应的付某假称要登记,并骗得李某将所有行李(有一枚戒指、一条项链、一部手机及一张银行卡,物值共约7000元)交郑某保管后和付某去登记,付某以需要用银行卡购买保险骗得该银行卡密码。
 
走到半路,付某将李某甩脱。
 
三被告人带着骗得的财物离开,并用该银行卡取款7100元。
 
2014年11月13日7时30分,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合伙到东莞市常平火车站作案,见被害人陶某甲在此等车回湖南邵阳,郑某谎称现在等两天也等不到车,但其认识车站人员可改日期,陶某甲表示同意,郑某遂打电话叫林某过来,三人一起来到常平镇乐购商场附近找到在此接应的付某,付某称带陶去改火车票时间,叫陶某甲将行李(有一枚银戒指、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部手机、现金360元及一张银行卡,物值共约3650元)交林、郑保管,并骗取了陶某甲的银行卡密码,走到半路,付某将陶某甲甩脱。
 
三被告人带着骗得的财物离开,并用该银行卡取款700元。
 
2014年11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合伙到东莞市樟木头镇汽车总站作案,见被害人陶某乙准备购票回湖南省祁阳县,郑某上前搭讪,谎称也要去祁阳县,一旁的林某就称到路边坐车可以便宜40元,陶、郑就跟着林乘车来到常平镇陈屋贝村常虎高速出口,在此接应的付某称乘车要先去登记,且不能携带任何物品,骗陶某乙将行李(内有价值200元的手机一台、现金10900元及一张银行卡)交给郑、林保管,并以需要刷卡购买保险为由骗取了陶的银行卡密码,然后假装带陶去登记,并在途中甩脱陶。
 
三被告人带着骗得的财物离开,并用该银行卡取款20000元,又到常平镇横江厦村嘉荣超市金六福珠宝店刷卡购买了50864元金器。
 
2015年1月22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常平镇金美村南方公馆203、402房将被告人郑某、林某抓获,在常平镇袁山贝村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付某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原籍材料、郑某、林某的前科材料、各被害人的银行卡开户材料及流水清单、审讯录像、被害人李某、陶某丙、陶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某、付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郑某辩护人提出1.愿意赔偿被害人;2.作用相较其他二被告人小;3.认罪态度好;4.受人怂恿参与犯罪;5、家庭困难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辩护人提出1.应只定诈骗罪,不应数罪并罚;2.本案财物的认定均属自报,价格偏高;3.作用相对其他同案为轻;4.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还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某、林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定性,被告三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应定性为诈骗罪,同时,被告三人在骗得被害人信用卡后进行冒用,分别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以及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三人实施的犯罪活动侵犯了不同法益,且行为并非一以贯之,而是有先有后,非诈骗行为的自然延伸,相互之间不能包容,一罪不足以评价被告人的全部犯罪内容,应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各被告人作用大小的问题,经查,三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案,互有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过程,事后亦均参与分赃,作用基本相当,对二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第1点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至今未实际赔偿,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对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第4点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郑某系因他人怂恿参与犯罪,且郑某此前已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其未吸取教训,反而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不宜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第5点意见,经查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意见,经查,本案财物均已被三被告人瓜分、挥霍,至今未能起回,被告三人均对指控的相关事实没有异议,且无证据证实被害人自报的财物价值有明显偏高的情况,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告人郑某、林某、付某退赔被害人李慧芳人民币14100元,退赔被害人陶红人民币4710元,退赔被害人陶湘英人民币81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