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2]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起,被告人方某某申领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或取现,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870.11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2008年4月起,被告人方某某申领B银行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或取现,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282.99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2008年5月起,被告人方某某申领C银行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或取现,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592.5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2008年5月起,被告人方某某申领D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或取现,共透支本金人民币l,750.86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2008年8月起,被告人方某某申领E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或取现,共透支本金人民币l2,533.71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2009年5月起,被告人方某某分别申领F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银卡和长城×保险信用卡普卡后,进行消费或取现,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943.53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资料复印件、消费记录、催收记录,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方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4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